約翰一書第 3 章

基督信徒是上帝的兒女(3:1-3

2:18-29駁斥假教師的神學後,本段又把重點轉回到信徒的倫理上。約翰透過前一段結尾所論到的「生」( 2:29),轉而在此發揮上帝兒女的主題(參2:29他所生的」註釋)。約翰要讀者認識到,他們的身分是「上帝的兒女」,而他們若潔淨自己,將來也會對主自己有更真切的認識( 3:2-3)。從 3:4-103:11-18來看,此處的「潔淨」應指不去犯罪和彼此相愛。

1a你看父賜給b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b我們c得稱為上帝的兒女;b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d世人e所以不認識b我們,是因f未曾認識他。3:1 默想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上帝的兒女,b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c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d必得見他的真體。3a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b潔淨自己,c像他b潔淨一樣。

上帝的兒女,不去犯罪(3:4-10

約翰前一段談到上帝兒女應效法基督的潔淨( 3:1-3),在此進而提醒讀者,因他們是上帝的兒女,是從上帝生的,住在上帝裏面,所以不應當犯罪,反要如基督一樣行公義( 3:4,6-7,9-10)。相對地,違背律法(法律)、不行公義的,顯明自己不認識上帝( 3:6),也顯明自己是屬魔鬼的( 3:8,10)。約翰最後談到,不愛自己弟兄姊妹的,也與犯罪不行公義的一樣,不屬乎上帝( 3:10),藉以引介下一段「彼此相愛」的主題( 3:11-18)。

本段的陳述,有兩組相互平行之處: 3:43:8前半均以「凡犯罪的」為主題, 3:53:8後半均談到基督的顯現和除滅罪惡, 3:63:9則分別談到,「住在上帝裏面的」和「從上帝生的」有不去犯罪的責任。

4ab罪的,就是c違背律法;c違背律法就是b罪。5你們知道a主曾顯現,是要b除掉人的罪,c在他並沒有罪。6a凡住在他裏面的,就b不犯罪;凡犯罪的,是c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3:6 默想7a小子們哪,b不要被人誘惑。c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8a犯罪的是屬b魔鬼,因為b魔鬼c從起初就犯罪。d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b魔鬼的作為。9a凡從上帝生的,就b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裏;他也d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10a從此就顯出誰是上帝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b不行義的就不c屬上帝,不愛d弟兄的也是如此。

上帝的兒女,彼此相愛(3:11-18

在上帝的兒女不去犯罪的倫理教導( 3:4-10)之後,約翰接着在本段回到 2:7-11的教導,提醒讀者,上帝的兒女應當彼此相愛。約翰透過該隱來說明,屬魔鬼的人活在死亡、仇恨和凶殺中( 3:12-15),屬上帝的兒女則應如基督一樣,為弟兄姊妹捨命,實踐彼此相愛的命令( 3:16-18)。

在本段中,該隱置他人於死的行為,與基督為他人而死的典範,形成強烈的對比。

彼此相愛
11a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12不可像a該隱;他是b屬那c惡者,殺了他的兄弟。d為甚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e善的。13a弟兄們,b世人若恨你們,c不要以為希奇。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a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b住在死中。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a永生b存在他裏面。16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17凡有世上a財物的,b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c愛上帝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3:16-17 默想18a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b誠實上。3:17-18 默想

在上帝面前安穩(3:19-24

本段總結第二部分( 2:18-3:24)的教導。在不去犯罪( 3:4-10)與彼此相愛( 3:11-18)的教導之後,約翰告訴讀者,遵守上帝的命令,就可在上帝面前坦然無懼,並向上帝祈求。 3:23可視為本書卷信息的撮要。

在上帝面前安穩
19從此就知道a我們是b屬真理的,並且a我們的心在上帝面前可以安穩。20a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b上帝比我們的心大,c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21親愛的弟兄啊,b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c向上帝坦然無懼了。22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23上帝的命令就是叫我們a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3:23 默想24a遵守上帝命令的,就住在上帝裏面,上帝也住在他裏面。我們所以知道上帝住在我們裏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靈。約一3:1-24問題討論

第3章

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3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6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8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9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10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1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12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甚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13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16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17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19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20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21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22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第3章

1你們看,天父多麼愛我們!甚至稱我們為上帝的兒女;事實上,我們就是他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為他們還不認識上帝。2親愛的朋友們,現在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將來會變成怎樣,還沒有顯明。可是,我們知道,基督顯現的時候,我們都會像他,因為我們將看見他的真相。3每一個盼望基督顯現的人都會保持自己的純潔,正像基督是純潔的一樣。4那犯罪的,就是違背上帝的法律,因為罪就是違背法律。5你們知道,基督顯現的目的是要除罪;他自己並沒有罪。6所以,那活在基督生命裏的人都不犯罪;那繼續犯罪的人沒有見過基督,也不曾認識他。7孩子們,不要被人家欺騙了。遵行公義的,才是義人,正如基督是公義的。8繼續犯罪的,是屬於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為了這個緣故,上帝的兒子顯現了,目的是要9上帝的兒女都不繼續犯罪,因為上帝的生命在他們裏面。既然上帝是他們的父親,他們就不會繼續犯罪。10上帝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有很明顯的區別:那不遵行公義、不愛自己弟兄姊妹的,就不是上帝的兒女。11你們從起初所聽到的信息就是:我們要彼此相愛。12我們不要像該隱。他屬於那邪惡者;他殺死了自己的弟弟。他為甚麼殺死弟弟呢?因為他的行為邪惡,而他弟弟的行為正直。13所以,弟兄姊妹們,要是這世界的人恨你們,你們不必驚奇。14我們知道我們已經出死入生了;我們所以知道是因為我們愛弟兄姊妹。那沒有愛心的,仍然處在死的權勢下。15凡恨自己弟兄或姊妹的,就是殺人的;你們知道,凡殺人的,就沒有永恆的生命。16基督為我們犧牲生命,從這一點,我們知道甚麼是愛。那麼,我們也應該為弟兄姊妹犧牲生命!17一個富有的人看見自己的弟兄或姊妹缺乏,卻硬著心不理,怎能說他愛上帝呢?18孩子們,我們的愛不應該只是口頭上的愛,必須是真實的愛,用行為證明出來!19那麼,從這一點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我們在上帝面前心安理得。20即使良心自責,我們仍然知道上帝比我們的心大;他洞察一切。21所以,親愛的朋友們,如果我們的良心不責備我們,我們在上帝面前就可以坦然無懼。22我們無論向他求甚麼,他都會賜給我們;因為我們遵從他的命令,做他所喜歡的事。23他的命令就是:我們必須信他的兒子耶穌基督的名,而且照基督的命令彼此相愛。24那遵從上帝命令的,就有上帝的生命,而上帝也在他的生命裏。我們怎樣知道上帝在我們的生命裏呢?是由於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約一3:1-24問題討論×
  • 一、本書卷的第一部分指出,信徒因與上帝有交往而認識到上帝是誰,為他們實踐倫理教導的動力(見1:1簡介之「大綱」中「第一部分」的內容〔12頁〕),此處(本書卷的第二部分)則指出,信徒是上帝家中的人,並以此為他們實踐倫理教導的動力(見1:1簡介之「大綱」中「第二部分」的內容〔12頁〕)。「與另一個人有交往並對這人有所認識」這樣的關係,和「與另一個人為家人」這樣的關係,有何差別?試加以討論,並羅列兩者的不同。「同為家人」通常代表了哪些權利與義務?又說明了彼此間哪些共同之處?試以自己的家庭經驗為例說明。上述這些討論,如何幫助我們了解信徒是上帝的兒女,在倫理實踐上的意義?
  • 二、本段提到信徒間的彼此相愛,應當要到為弟兄姊妹捨錢財,甚至捨命的地步( 3:16-18)。我們的教會(或團契)現在是如何幫助有需要的弟兄姊妹?我們該做到甚麼地步,才算是為弟兄姊妹「捨命」?我們的做法,在實際運作上曾否出現甚麼難題或爭議?當我們面對難題與爭議時, 羅13:8對我們有甚麼提醒?
  • 三、 3:20提到「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上帝比我們的心大,他知道一切」(參《和修》)。你曾有被自己的心責備的經驗嗎?如果有並且願意分享,請分享這樣的經歷。你認為「良心」在我們的信仰生活,有甚麼重要性?試分享各人的領受和體會。
3:1 默想 ×
此處提到世界(世人)不認識信徒。我是否有因為信仰的緣故,以致我的行為或選擇,讓教會外的朋友不能理解?如果有,是甚麼?我這些行為與選擇,背後信仰的理由是甚麼?這個理由是不可妥協的嗎?如果是,我目前的行為或選擇,是惟一的選項嗎?是否還有其它的方式來表達?
3:6 默想 ×
這裏說凡犯罪的,是未曾認識上帝(基督),但前文 1:8-10提到,信徒應面對並承認自己有罪的事實,這兩者有衝突嗎?如果沒有,該如何理解兩者的關係?
3:16-17 默想 ×
此處提到捨命與捨錢財。在日常生活中,真正需要捨命的情況,是不常有的,但除了捨錢財之外,我還可以為弟兄姊妹捨甚麼?在實踐上,我在「捨」的時候,遇到過哪些困難?
3:11-18 默想 ×
對弟兄姊妹冷漠,與「恨」弟兄姊妹,有甚麼差別?如果有,差別是甚麼?如果沒有,為甚麼我認為沒有差別?試簡述之。
3:17-18 默想 ×
按此處的註釋,錢財並非邪惡的,端視我如何使用。在我周圍的弟兄姊妹,有誰是有需要的?他的需要是甚麼?我有甚麼能力,能具體地幫助他?
3:23 默想 ×
此處提到上帝命令的哪兩方面?我所處的信仰群體,在講道與教導中,經常提這兩方面嗎?如果不是,我們較忽略的,是哪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