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用六組論據闡述他在 2:15-21提出的論點:(1)訴諸加拉太人信主的歷程( 3:1-5);(2)訴諸亞伯拉罕稱義的例證( 3:6-14);(3)訴諸應許先於律法的邏輯( 3:15-18);(4)指出律法確切的角色( 3:19-4:7);(5)訴諸保羅對加拉太人的關切( 4:8-20);(6)訴諸夏甲與撒拉的類比( 4:21-31)。
在本段落中,經常出現「你們」( 3:1-5,7,26-29; 4:6,8-21)與「我們」( 3:13-14,23-25; 4:3,5-6,26,28,31)。經文中出現的「你們」指加拉太教會中的信徒,成員以外邦人為主。「我們」(除 4:3,5-6,26,28,31外)應指如同保羅一樣有猶太教背景的信徒,而 4:3,5則有兩種可能的理解,詳見4:3「我們」註釋。在「我們」的段落中( 3:10-14,23-25; 4:1-5),保羅以猶太基督信徒的身分,向外邦基督信徒闡述律法對猶太人的意義:律法帶來咒詛,律法也是基督未到前的監護人,但其監護的階段性任務在基督來到之後便告完成。律法的意義既是如此,外邦人歸主便無須先將自己置於律法的咒詛下,也無須經過律法監護的階段。
保羅首先訴諸加拉太人信主的歷程,他採用反詰的修辭手法提醒加拉太信徒:他們之所以經驗到聖靈,並非本於律法的行為,而是本於對所聽見福音信仰的信心( 3:2)。保羅指出他們既靠「聖靈入門」,就不該靠「肉身成全」( 3:3)。
7所以,a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b子孫。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a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b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c萬國都必因你得福。」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a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10凡以a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凡b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1沒有一個人靠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b義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13a基督既為b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贖/贖)出b我們脫離d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a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b因信得所應許的聖靈。3:14 默想
保羅指出約定是不可廢棄或加增的( 3:15),應許為一種約定,不應該被後來的律法所廢棄( 3:16-17),上帝賜給亞伯拉罕後裔產業,是憑應許而非律法( 3:18)。
21這樣,律法是與a上帝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b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22但a聖經把b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c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b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24這樣,律法是我們a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c基督那裏,使我們d因信稱義。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a師傅的手下了。
26a所以,b你們c因信基督耶穌d都是上帝的兒子。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28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a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3:28 默想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a亞伯拉罕的b後裔(益/益),是照應許承受產業的了。3:28-29 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