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凱撒利亞敍事的第二部分,對照 21:17-28:31、 24:1-27s段落前註釋。
非斯都中途建議將審判移至耶路撒冷,顯然出於政治考量( 25:9,對照 24:27),保羅意識到其中的蹊蹺(見25:9「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裏聽我審斷這事嗎?」註釋),便要求他的案件,直接由凱撒審理( 25:10-11),此一要求立即否定了非斯都在此案件上有凱撒代理人的資格,事態嚴重,因此非斯都需立刻召集幕僚的會議討論( 25:12)。
6非斯都在他們那裏住了不過十天八天,就下凱撒利亞去;第二天a坐堂,吩咐將保羅提上來。7保羅來了,那些從耶路撒冷下來的猶太人周圍站,a將許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證實的。8保羅分訴說:「a無論猶太人的律法,或是聖殿,或是c凱撒,我都沒有干犯。」9但a非斯都要討猶太人的喜歡,就問保羅說:「b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裏聽我審斷c這事嗎?」10保羅說:「a我站在凱撒的堂前,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甚麼不義的事,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11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甚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他們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實,就a沒有人可以把我交給他們。b我要上告於凱撒。」25:10-11 默想12a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了,b就說:「你既上告於凱撒,可以往凱撒那裏去。」
為凱撒利亞敍事的第三部分,對照 21:17-28:31、 24:1-27s段落前註釋。
羅馬帝國各地的行政首長,為凱撒在各地當然的代理人,代表凱撒審理當地羅馬人的案件。案件需由凱撒親自審理,多半是因為案情過於重大複雜,但也可以是當事人質疑代理人的公正與能力,因而要求上告。面對上告,當地行政首長需出具書面報告,陳名當事人需上告的理由。
因此,保羅在 25:10-11的要求,給了非斯都極大的難題,保羅的案情顯然並非過於重大複雜,他的上告會顯出非斯都的不適任。這是非斯都邀請希律·亞基帕二世與他共同審理的原因,因為希律·亞基帕二世與當時的凱撒尼祿關係親近(見短文希律的世系之「希律·亞基帕一世〔主後37-44年執政〕」、「希律·亞基帕二世〔主後50年-約100年執政〕」〔292,293頁〕),他們共同決定,將可使非斯都免於不適任的指控。
保羅站在希律·亞基帕二世與非斯都面前,並非要受他們的審判,而是要讓兩人有足夠的訊息,決定如何撰寫報告,來說明保羅必須上告的理由。最後兩人的決議強調,保羅上告是出於他個人的堅持( 26:32),如此撇清了非斯都的責任。
保羅 26:9-18這篇講論的場景與目的,見短文保羅的歸主與蒙召之「兩次自述的場景與目的」(558頁)。
23第二天,亞基帕和百妮基a大張威勢而來,同b眾千夫長和c城裏的尊貴人進了公廳。非斯都吩咐一聲,就有人將保羅帶進來。24非斯都說:「a亞基帕王和在這裏的諸位啊,你們看這人,就是一切猶太人,在耶路撒冷和這裏,曾向我懇求、呼叫說:『不可容他再活。』25a但我查明他沒有犯甚麼該死的罪,並且他自己上告於b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26a論到這人,我沒有確實的事可以奏明b主上。因此,我帶他到你們面前,也特意帶他到你亞基帕王面前,為要在查問之後有所陳奏。27據我看來,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