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簡介
- 一、書信開頭( 1:1-5)
- 二、指出問題:沒有別的福音( 1:6-10)
- 三、保羅的自述:使徒職分與福音真理( 1:11-2:14)
- 1. 從逼迫到宣揚( 1:11-24)
- 2. 為使徒所接納( 2:1-10)
- 3. 對彼得的責備( 2:11-14)
- 四、提出論點:義藉基督的「信」而得( 2:15-21)
- 五、支持論據( 3:1-4:31)
- 1. 訴諸經驗:加拉太人的信主歷程( 3:1-5)
- 2. 訴諸例證:亞伯拉罕的稱義( 3:6-14)
- 3. 訴諸邏輯:應許先於律法( 3:15-18)
- 4. 提出解釋:律法的角色( 3:19-4:7)
- 5. 訴諸情感:保羅對加拉太人的關切( 4:8-20)
- 6. 訴諸類比:夏甲與撒拉( 4:21-31)
- 六、提出勸勉:生發仁愛的信心( 5:1-6:10)
- 1. 自由帶來服事( 5:1-15)
- 2. 結出聖靈的果子( 5:16-26)
- 3. 擔當彼此的重擔( 6:1-10)
- 七、結語( 6:11-18)
本書信所關切的主題為「人稱義,不是本着律法的行為,而是藉着耶穌基督的『信』」(根據 2:16另譯;另參短文耶穌基督的「信」),保羅以此為本書信主題,是因為加拉太信徒受到一些人的攪擾。這些人質疑保羅所傳的福音,告訴加拉太信徒「別的福音」( 1:6-10),教導他們必須也遵守猶太的律法才能得救(參 4:10);這些人同時質疑保羅的地位(參 1:11-2:14)。上述的情況讓保羅十分忿怒與憂心( 1:8-10),因為這些人的教導,已導致與福音真理不合的信仰內涵與實踐( 2:14; 5:6)。
為了導正加拉太人的觀念,讓他們願意接受保羅的教導,保羅在書信開頭便強調:(1)他的教導是從耶穌基督直接啟示而來( 1:12);(2)他的使徒權柄是被眾使徒接納的( 2:7-9)。保羅透過與彼得衝突的例子,引導收信人明白使徒權柄與福音真理的關係。即使是使徒,若行為與福音的真理不合,保羅也會當面抵擋( 2:14)。
在指出福音真理凌駕於使徒權柄之上以後,保羅接着闡述何為福音真理,以及律法在福音中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因為這些課題正是加拉太人之所以受迷惑的癥結所在。福音真理就是「人稱義是藉着耶穌基督的『信』,而非律法的行為」( 2:15-21)。保羅用六個論據來支持這個論點:(1)提醒加拉太人初信時的經驗並非本於律法( 3:1-5);(2)闡述亞伯拉罕之約是因為亞伯拉罕「以信為本」( 3:6-14);(3)解明應許先於律法,不應被律法廢棄( 3:15-18);(4)點出律法的角色為暫時託管( 3:19-4:7);(5)回顧保羅與加拉太人的關係,動之以情( 4:8-20);(6)指出信徒是蒙應許的兒女,已得自由( 4:21-31)。
但是自由並不是拋棄律法,信徒的自由是要用來實踐律法愛人如己的精神( 5:13-14)。對個人而言,自由不是放縱的代名詞,信徒要依靠聖靈的引導( 5:16),勝過肉體的情慾( 5:16-18),結出美好可見的德行( 5:22-23)。對他人而言,自由的意義是服事( 5:1-15),信徒要挽回被過犯所勝的人( 6:1),擔當他人的重擔( 6:2),並向眾人行善( 6:10)。
保羅為本書信作者( 1:1),從未受到學者的質疑。
見以下「南、北加拉太說」。
保羅「寫信給加拉太的各教會」( 1:2),加拉太有兩種可能的理解:
- (1)為地理與部族的名稱:加拉太地區即今土耳其中北部,以安卡拉為中心的區域(見???頁地圖;安卡拉為今日土耳其的首都),而「加拉太人」( 3:1)所指的是希臘羅馬時期居住此地的一個部族,他們的祖先與當時的高盧人(Gauls,居住於今法國境內)以及居爾特人(Celts,居住於今英國與愛爾蘭境內),均來自多瑙河上游一帶,因此彼此之間有血緣關係。
- (2)為羅馬行省的名稱:包含上述的加拉太地區及其周邊其他部族居住的區域(含弗呂家、彼西底與呂高尼等;見???頁地圖),而「加拉太人」則為泛稱,指加拉太省中的某些居民,但不必然是加拉太部族的人。
如保羅寫信的對象為(1),則保羅在「加拉太人」當中傳福音的時間,可能是在第二次或第三次宣教旅程途中(分別見 徒16:6與 徒18:23),或未記敍於使徒行傳中,然無論確實時間為何,一般認為是在 徒15:1-29耶路撒冷大會之後。依此看法,本書信 2:1-14所指的即為耶路撒冷大會,而寫作本書信的地點,一般認定是在哥林多或以弗所,成書時間則約在主後50/51年或54/55年。此觀點為「北加拉太說」(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
如保羅寫信的對象為(2),則收信人應為保羅第一次宣教旅程時,在彼西底的安提阿(希臘文作「彼西底旁的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特庇所建立的教會( 徒13:13-14:26)。依此看法, 3:1的「加拉太人」並非指加拉太部族的人,而是指加拉太省南部其他部族的居民。保羅寫作本書信,有可能是在第一次宣教旅程結束之後,奉割禮的猶太基督信徒,到他所宣教的區域傳不一樣的信息所致。因此,本書信的寫作地點應為敍利亞的安提阿。由於信中未提耶路撒冷大會的決議,成書時間應為主後48年,耶路撒冷大會之前,而 2:1-14指的是 徒11:27-30; 12:24-25上耶路撒冷賑災的記敍。此觀點為「南加拉太說」(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
「北加拉太說」的優點為 2:1-14的時間點與保羅的年表大致符合,若保羅於主後31/32年歸主,加上 1:18的三年與 2:1的14年,為主後48/49年,即一般認定耶路撒冷大會的時間(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但「北加拉太說」有下述的缺點:(1) 徒15:1-29為使徒行傳中保羅第三次上耶路撒冷,但 2:1-14為本書信中保羅第二次上耶路撒冷;(2)本書信並未用耶路撒冷大會的決議來反駁奉割禮的猶太基督信徒,在說服的策略上是難以理解的;(3)使徒行傳對於新的宣教地點,都會詳加描述,但根據「北加拉太說」, 徒16:6或 徒18:23應為新的宣教地點,在此卻沒有詳細的記敍,有違使徒行傳的慣例。
「南加拉太說」的優點,即沒有「北加拉太說」上述的缺點。然「南加拉太說」卻有保羅年表的問題, 徒11:28所談的饑荒發生於主後44-46年,因此,保羅上耶路撒冷賑災不會晚於主後46年,距保羅歸主僅15年左右,與 1:18; 2:1的記敍不合(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但若以耶穌「過三天」復活(見1:18「過了三年」註釋)的方式來理解 1:18; 2:1,則此處的三年與14年可理解為「第三年」與「第十四年」,總和則為14-17年之間,因此不見得有年表的問題。也有學者認為 2:1「過了14年」是從保羅歸主算起,如此也不會有年表的問題。「南加拉太說」的另一個問題,是 徒13:13-14:26並未提到 4:13-14保羅身體有疾病一事,然這個差異並非真正的矛盾,不足以構成反對的理由。
兩者相較,「南加拉太說」在解釋上的困難少於「北加拉太說」。
關於攪擾加拉太信徒的教導為何,有兩類不同的看法。基督新教(基督教)從主後16世紀改教運動以來的傳統,多認為攪擾加拉太信徒的教導是所謂的「律法主義」,也就是主張有「律法的行為」是得救的先決條件。但有學者指出這樣的解釋並不合於主後一世紀猶太教的情況,主張更適切的描述應是所謂的「約的循規主義」,也就是認為「律法的行為」並非得救的先決條件,得救所靠的是上帝的恩典(因上帝主動與人立約),但是在成為與上帝立約的子民之後,必須有「律法的行為」(即遵守割禮、食物條例、安息日)才能持續擁有這救恩,因此猶太人並非像改教家所認為的那樣,遵守律法為的是換取救恩,他們遵守律法的目的是要藉此維繫他們在上帝約中的地位。
晚近對耶穌時代猶太教的研究顯示,主後一世紀前後的猶太教呈現了多元的面貌(見短文耶穌時代的猶太教),因此應避免用單一的理由來解釋影響加拉太信徒的教導,上述兩種不同的解釋,均無需排除。
基督信仰源於猶太教,但隨着基督信仰開始在外邦人中傳佈,便產生歸主的外邦人是否需要以「律法的行為」來做為界定信徒身分的標記。不論是以「律法主義」的角度或以「約的循規主義」的角度來看待律法在救恩中的角色與功能,保羅認為都扭曲了福音的真理。因此,在本書「提出論點」的段落( 2:15-21),保羅反對律法主義,力陳稱義不是本着律法的行為(2:16「註釋」),也反對約的循規主義,強調基督信徒是活在上帝兒子的「信」中( 2:20-21各註釋;另見短文耶穌基督的「信」)。對於保羅而言,無論是得救,還是維繫人在救恩中的地位,倚靠的都是「耶穌基督的『信』」與「耶穌基督的十架」( 2:16-21)以及聖靈的工作( 3:3; 5:25)。
主後二世紀,來自本都的馬吉安(Marcion,卒於主後約160年)與受華倫提奴(Valentinus,主後二世紀)影響的基督教諾斯底主義者,均使用本書信來支持他們非正統的神學見解。
馬吉安認為,保羅所宣講那滿有恩典的上帝,與猶太教經典中的造物主上帝,是截然不同的兩位上帝,在本書信中,保羅不僅宣告了造物主上帝所頒佈的摩西律法已被廢止,同時也宣告了要與猶太教經典中的造物主上帝斷絕關係。依此想法,馬吉安將 4:21-31「夏甲」與「撒拉」的對比,理解為猶太教的啟示與基督信仰的啟示之間的對比,並且將 6:14視為保羅棄絕猶太教上帝與猶太教律法的宣告。
華倫提奴派的諾斯底主義則強調,他們經由保羅的門徒杜達(Theudas)師承保羅,他們如本書信中的保羅一樣,直接蒙了上帝啟示(參 1:1,11-12)。華倫提奴派將 4:21-31「夏甲」與「撒拉」的對比,理解為當時正統教會與他們之間的對比。對他們而言,當時的正統教會是「屬魂的基督信徒」,因此是「夏甲」;他們自己則是「屬靈的基督信徒」,也就是「撒拉」。
馬吉安與華倫提奴派理解基督信仰的方式,均受到初代教父的駁斥。針對馬吉安,特土良(Tertullian,主後約160-約225年)指出,保羅在本書信中雖談到律法的終止,但律法的設立與終止,都是出於同一位造物主上帝的旨意,並非恩典的上帝藉由基督廢止了造物主上帝的律法。不僅如此,律法的終止,事實上是基於造物主上帝所賜猶太教經典中先知的信息,也是透過造物主上帝自己的受膏者(基督)來完成。
針對華倫提奴派,愛任紐(Irenaeus,主後約130-約200年)、希坡律陀(Hippolytus,主後約170-約236年)、特土良、亞歷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主後約150-約215年)、俄利根(Origen,主後約185-約254年)均指出,華倫提奴派所聲稱私下師承自保羅的諾斯底主義,與當時各處所傳承的保羅神學大相逕庭,因此必須峻拒。
馬吉安與華倫提奴派後來均被判為異端,但兩者對本書信的理解,引發基督與律法之間關係應如何理解的題目。特土良根據 4:1-6指出,律法在基督來臨之前,有其教導上帝子民的階段性功用,而在基督來臨之後,上帝便將他自己設立的律法終止。但與此同時,特土良認為,上帝也在基督裏再次肯定律法的價值。對他而言,被終止的是律法中的宗教儀式法,但律法中與道德律有關的規條,在基督裏卻是再次得到肯定。類似的看法,也見於亞歷山大的革利免與俄利根的作品之中(兩者均屬正統教會中的亞歷山大學派)。亞歷山大的革利免認為:一方面,律法是「訓蒙的師傅」,為要將我們引導到賜律法與恩典的基督那裏( 3:24),暗示律法在其階段性任務完成後可以終止;另一方面,他將 羅10:4理解為「基督是律法的應驗」,暗示了基督對律法的再肯定。俄利根則認為,利未記中的宗教儀式法是「屬肉體的」,在基督來臨之後已被廢止,但律法中的道德律要求,則是「屬靈的」,因此被基督所保留,並加以進一步發展。
俄利根採用「屬肉體」與「屬靈」的二分法,來闡述基督與律法的關係,這樣的釋經手法,與本書信也有着密切的關係。俄利根使用「屬肉體」與「屬靈」二者之間的對立,並強調「屬靈」的優越,是基於 5:17(參5:17「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與情慾相爭」註釋)。他同時也依據 4:21-31「夏甲」與「撒拉」的「比方(寓意)」(參4:24「這都是比方」註釋),倡議應使用寓意法來闡述經文(以及律法)的屬靈意義。
相對於亞歷山大學派對律法意義與釋經方法的觀點,正統教會中屬安提阿學派的約翰‧屈梭多模(或金口‧約翰;John Chysostom,主後約347-407年)與摩普綏提的提奧多若(Theodore of Mopsuestia,主後約350-428年)則持不同的想法。他們不認為本書信可以支持亞歷山大學派所提寓意法釋經的進路,相反地,安提阿學派強調釋經時字面意義的重要。屈梭多模也根據 3:25-26,認為在恩典之下的信徒,不再需要拘守任何形式的律法,因而認為基督與律法的關係,不宜由儀式法與道德律的二分法來理解。
在律法與釋經方法的議題之外, 3:28曾令屈梭多模對當時的奴隸制度發聲,他反對當時用「對罪與不順服的刑罰」來正當化奴隸制度的說法,強調基督已經廢去這一切,因為「在基督裏」不再分「自主的、為奴的」,因此,他鼓勵有奴隸的信徒在教導奴隸謀生的技能之後,應讓他們獲得自由。
在改教運動的過程中,本書信扮演了極重要的角色。伊拉斯姆(Desiderius Erasmus,主後1466-1536年)跟隨亞歷山大學派傳統所撰寫的加拉太書解述(主後1518、1519年),強調個人正式表達認信的重要,以對抗當時基督公教(天主教)中過度的禮儀主義。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主後1438-1546年)從改教運動一開始,便多次在他任教的威丁堡大學教授本書信,並多次出版加拉太書註釋,在其1538年版的加拉太書註釋中,他跟隨安提阿學派的傳統,並高舉「因信稱義」的教理,一方面,他以此教理反對當時基督公教(天主教)中將律法看做恩典的觀點,另一方面,他以此教理對抗當時激進的改教運動對「肉體」與「聖靈」的偏差理解。路德一生極其重視本書信,甚至以他妻子之名,稱呼本書信為他的「凱蒂吾愛」。
對於本書信的收信人與寫作場景,主後四世紀的屈梭多模將 2:1-14對應到 徒15:1-29,並以加拉太部族的人,為本書信的寫作對象,這樣的觀點即所謂的「北加拉太說」(見以上「南、北加拉太說」),而他的觀點似為當時正統教會對本書信寫作背景的共識,也是中世紀與改教運動初期的共識。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主後1509-1564年)為主後四世紀以後對此問題提出異議的第一人,他雖同意本書信是以加拉太部族的人為寫作對象,但他認為 2:1-10所對應的應是 徒11:27-30; 12:24-25賑災的記敍,這方面與後來發展的「南加拉太說」類似(見以上「南、北加拉太說」)。然「南加拉太說」的真正出現,要到主後19世紀末葉威廉‧蘭塞(William M. Ramsay,主後1851-1939年)在土耳其現地考察之後,方才提出來挑戰傳統「北加拉太說」的觀點。
主後19世紀德國杜賓根學派的創始者包爾(Ferdinand Christian Bauer,主後1792-1860年)根據黑格爾(Karl Joseph Hegel,主後1809-1893年)「正-反-合」的辯證哲學理解初代教會史,認為主後三世紀之後的大公教會,為初代教會希伯來派(以猶太信徒為主的正方)與希臘派(以外邦信徒為主的反方)鬥爭衝激之後所產生的「合論」,而本書信所提保羅與耶路撒冷教會領袖之間的分庭抗禮( 2:1-10),以及他對彼得的責備( 2:11-14),都是希伯來派與希臘派之間衝突的例證。包爾的觀點影響深遠,然隨着對主後一世紀教會多元現象有更多的認識,當代學者多已揚棄包爾理解本書信的方式。
主後20世紀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死海古卷」的發現與耶穌時代猶太教的研究,促成了今日對本書信原始場景的重新探討,並再思改教運動對「律法主義」與「耶穌基督的『信』」的觀點,是否有其它理解的可能(分見以上「律法主義與約的循規主義」與短文耶穌基督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