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中的凡物公用

徒2:44-45徒4:32-35均提到,當教會在耶路撒冷開始後,信徒凡物公用,將田產家業變賣,彼此分享。而這種分享的實踐,也是 徒6:1-6希臘化背景的寡婦在供給上被忽略的遠因,最終帶來七個執事的設立。在後來的教會歷史中,不斷有人倡議回到初代教會「凡物公用」的理想,主後20世紀開始於山東的「耶穌家庭」(主後1927-1952年),實行凡物公用,取消私有財產,便是深受 徒2:44-45; 4:32-35影響而產生的團體。因此, 徒2:44-45; 4:32-35所談的凡物公用,值得深入探討。

關於 徒2:44-45; 4:32-35所談的凡物公用,首先需要釐清,這是否為初代教會的強制規定。從 徒4:36-5:11的記敍來看,這樣的做法應非初代教會的規定:彼得徒5:4指責亞拿尼亞說,「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嗎?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嗎?」表示當時教會並未規定信徒必須變賣田產,歸教會所有,同時即便將田產變賣,也沒有規定需要全數歸公,一切仍由信徒作主。將財物捐出公用,為信徒自願的舉動,而亞拿尼亞的問題在於欺騙( 徒5:4),並非因為他沒有將財物全數交出。不僅如此, 徒12:12-13提及馬利亞的家,家中並有使女,顯示這個宅邸仍為私人所有,並未如 徒2:44-45; 4:32-35所言,變賣換成銀錢,供給教會。因此, 徒2:44-45; 4:32-35宜理解為用概括性的筆法,描繪初代信徒自願將財物與其他信徒分享,而 徒4:36-37特別提到巴拿巴所做的,應是要以他的自願捐贈,為他人的榜樣。

由於凡物公用是出於初代信徒自願,便需要進一步瞭解背後的動機。這個動機,應與耶穌自己的教導有關: 路12:33; 18:22談到變賣一切賙濟窮人, 路14:33提到門徒需撇下一切所有的,而 路10:25-37撒馬利亞人的比方指出,「愛鄰如己」便是將他人的需要,當做是自己的需要,此外, 太25:31-46綿羊與山羊的比方點出,做在最小的弟兄身上,便是做在主身上。初代信徒凡物公用,是他們為實踐耶穌的教導所想出的方式,這樣的方式,在教會人數增加之後,曾遇到分配不均的困難( 徒6:1-6),同時也缺乏永續執行的可能(其中並無生產增值的計畫),以致使徒行傳中在教會離開耶路撒冷之後,並未再提及類似的實踐(與此相對的,是保羅帖前4:11-12; 帖後3:10-12對親手做工的強調),但耶路撒冷初代信徒藉由凡物公用,表達出他們對主的委身,並對弟兄姊妹的愛。

此外, 徒2:44-45; 4:32-35凡物公用的記敍,可能還有使徒行傳宣揚福音與向外人辯護的目的(見 徒1:1使徒行傳簡介之「寫作目的」〔25頁〕)。當時希臘文化認為,真實的友誼,是「大家公用,同時一心一意的」,這些想法與 徒4:32的用詞接近,因此凡物公用的記敍,可以向希臘背景的讀者展示,基督信仰已經體現了希臘人對友誼的崇高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