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會議的決議
保羅與巴拿巴第一次宣教旅程後期,在加拉太省南部的工作(參 徒13:13-14:28),引發了外邦人歸主是否需要受割禮的問題( 徒15:1-2),這問題背後更大的題目,則是外邦人是否需要先加入猶太教,成為猶太人,才能承受耶穌所帶來的救恩。
徒15:4-21所記敍的耶路撒冷會議,便是為釐清這個題目而召開。會議最終決議,外邦歸主的信徒無需受割禮( 徒15:19),意味着外邦人領受救恩,單單是因為「主耶穌的恩」( 徒15:11),不需要先成為猶太教的一份子。福音是「藉着信」潔淨萬族的心,不分猶太人與外邦人( 徒15:9)。
然而,雅各同時也提出附帶要求,外邦人必須「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 徒15:20)。在耶路撒冷教會致安提阿教會的信中,上述的附帶要求以略微不同的次序與表達方式重述:外邦信徒必須「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 徒15:29)。當保羅第三次宣教旅程結束,回到耶路撒冷時,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再次提及曾寫信傳達該禁令一事( 徒21:25,內容及次序與 徒15:29同)。
「西方經文」中,上述三處經文均未提到「勒死的牲畜」,所禁戒的僅有三項:偶像的污穢(或祭偶像的物)、姦淫、血。此外,「西方經文」在 徒15:20,29均以否定的形式(不可、不要)來陳述耶穌的「道德金律」( 太7:12):凡不願意人怎樣待自己的,也不要怎樣待別人(見徒15:20「並勒死的牲畜和血」、徒15:29「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徒21:25「並勒死的牲畜」註釋)。
無論此處的禁令是四項還是三項,耶路撒冷會議決議的附帶要求,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釐清:首先,這些禁令與怎樣的背景有關?其次,這些禁令的目的為何?關於這些禁令的背景與目的,常見的理解有以下四者:
上述的諸多觀點中,(1)與(2)(A)可能性較低。由於 徒15:19-21並未提及這些附帶要求與挪亞有關,而(1)所根據的「挪亞訓言」版本,無法確定在主後一世紀時便已存在,加上挪亞並非摩西律法的中心,因此(1)的理解可能性不高。(2)(A)的問題在於,該理解認為外邦人雖不用受割禮,但仍應遵守摩西食物潔淨的規條,這種為外邦人加上額外要求的想法,與 徒15:19雅各所言,「不可難為那歸服上帝的外邦人」的意見,以及 徒15:28所提,「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的陳述,明顯違背。不僅如此,(2)(A)的理解也會造成保羅在 林前8:4-8的教導,明顯違背了此處要求的問題。
至於(2)(B)、(3)、(4)(A)、(4)(B)的理解,不易確定何者是最合理的解釋,但綜觀這些理解,雅各在此提出的附帶要求,大致可從兩方面的關切理解:
上述兩者關切之中,(1)應是較為主要的部分,其實踐不該受時空所影響,但(2)則有其時空背景,應用時應考慮時空的變遷,避免將食物規則的要求過度絕對化。面對主要由外邦人所組成的哥林多教會,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論及是否可吃祭過偶像的肉時,原則上延續了上述的兩個關切:一方面保羅在 林前8:1-6主張,確信「上帝只有一位」的信徒,因為相信一切出於上帝,自然可以吃祭過偶像的肉,但他緊接着在 林前8:7-13指出,當吃肉有可能引起他人良心受傷而跌倒時,就不該食用,而在公眾面前,為清楚表明基督信仰與異教之間的分別,信徒不該在偶像的廟中參與廟會( 林前8:10),以免讓人誤以為基督信仰與異教的偶像崇拜有任何的關聯,在 林前10:14-22保羅甚至以更嚴厲的口氣禁止這類公開在廟會中坐席的舉動。同樣的原則,亦見於保羅在 羅14:1-15:13的教導:面對外邦人與猶太人雜處的羅馬基督信徒群體,保羅一方面指出,「基督是主」的信念,應讓各人按自己的確信,吃或不吃祭過偶像的肉( 羅14:1-13前半,當時市場上所賣的肉,除非是猶太人自行宰殺的,否則必然是廟會祭物的肉),但另一方面,他高舉「基督是僕」的榜樣,要求剛強的信徒為了其他人的良心而活,為自己的自由設限( 羅14:13後半--15:6)。因此,保羅的教導,乍看之下與耶路撒冷會議的附帶要求有所差別,但強調獨一真神的基督信仰,生活上要與異教劃清界線,並強調要存愛心尊重其他弟兄姊妹的良心與習慣,在原則上仍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