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 簡介
- 一、書信開頭( 1:1-2)
- 二、第一組的教導( 1:3-3:13)
- 1. 譴責錯謬( 1:3-11)
- 2. 上帝對保羅的憐憫( 1:12-17)
- 3. 勉勵提摩太( 1:18-20)
- 4. 教會崇拜的秩序( 2:1-15)
- 5. 監督的資格( 3:1-7)
- 6. 執事的資格( 3:8-13)
- 三、指示與頌讚:上帝的家與敬虔的奧祕( 3:14-16)
- 四、第二組的教導( 4:1-6:2前半)
- 1. 再責錯謬( 4:1-5)
- 2. 再勉提摩太( 4:6-16)
- 3. 勸誡不同對象的態度( 5:1-2)
- 4. 有關寡婦( 5:3-16)
- 5. 有關長老( 5:17-25)
- 6. 對僕人的教導( 6:1-2前半)
- 五、第三組的教導( 6:2後半-19)
- 1. 三責錯謬( 6:2後半-10)
- 2. 三勉提摩太( 6:11-16)
- 3. 對富人的教導( 6:17-19)
- 六、結語( 6:20-21)
本書信的作者教導年輕的牧者提摩太該如何治理教會,在書信開頭( 1:1-2)與結語( 6:20-21)之外,全書包含了三組教導( 1:3-3:13; 4:1-6:2前半; 6:2後半-19)。這三組教導均以譴責錯謬和對提摩太個人的勸勉開始,第一組教導在譴責與勸勉之後的內容( 2:1-3:13),主要著眼在公眾崇拜與教會領袖資格方面,第二組教導在譴責與勸勉之後的內容( 5:1-6:2前半),則著眼在面對不同對象的態度及處理某些特定問題(如寡婦、長老)的原則,第三組教導在譴責與勸勉之後的內容較短( 6:17-19),僅集中於對富人的教導。
第一組的教導中同時穿插了作者的自敍( 1:12-17; 2:7),用來指出作者的使徒權柄,並以此為譴責與勸勉的基礎。此外,在第一組與第二組教導中間,另有一段插入的指示與頌讚( 3:14-16),銜接這兩組的教導。
在主後18世紀之後的教會傳統中,常將本書信與提摩太後書和提多書三者合稱為「教牧書信」,三者均以個人為收信對象,內容皆與牧養教會有關,風格、用語和神學也彼此類似。教會傳統根據此三封書信的開頭( 1:1; 提後1:1; 多1:1),以保羅為教牧書信的作者。
有當代學者因下述的理由對前述傳統的觀點有所保留:(1)教牧書信記錄的事件( 1:3; 提後4:9-13,20; 多1:5; 3:12-13)似乎無法連結到使徒行傳與保羅書信的其它記載;(2)教牧書信的部分用語,如「純正(的)」( 6:3; 提後1:13; 4:3; 多1:9; 2:1; 1:10的「正」及 多1:13; 2:2的「純全無疵」希臘文同)、「敬虔(的)」( 2:2; 3:16; 4:7-8; 6:3,5-6,11; 提後3:5; 多1:1)、「這話是可信的」( 1:15; 3:1; 4:9; 多3:8; 提後2:11的「有可信的話」希臘文同),稱上帝為「救主」( 1:1; 2:3; 4:10; 多1:3; 2:10; 3:4)等,未見於保羅的其它書信;(3)敍述中討論監督( 3:1-7; 多1:7-16)、長老( 多1:5-6)、執事( 3:8-13)、寡婦登記上冊( 5:9-16)等,所暗示的教會組織似乎比保羅的時代成熟。這些學者深信教牧書信為保羅的門徒以保羅之名撰寫而成。
針對上述問題,支持傳統觀點的學者認為:(1)教牧書信記錄的事件,發生於 徒28:30保羅被囚羅馬兩年之後,初代教會傳統(如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of Rome,卒於主後95年〕)與教會史家優西比烏(Eusebius of Caesarea,主後約260-約340年)的著作都認為保羅在 徒28:30之後獲釋,又踏上宣教之途,遠至西班牙;(2)保羅在不同時期使用了不同的助手代筆寫信(參 羅16:22; 加6:11; 林前16:21; 帖後3:17),加上不同的信眾、處境、問題、書信主旨等,使得教牧書信的風格、用語與思想有別於其它保羅書信;(3)教會一開始便設立執事管理( 徒6:1-7),而保羅設立教會時,即已設立長老治理教會(參 徒14:23),教會管理措施的討論,並非教會建立數十年之後才有的需要。
教牧書信若為保羅所寫,提摩太前書與提多書應成書於 徒28:30的記敍之後(按初代教會傳統,保羅在此之後獲釋),至保羅再次在羅馬入獄之間。這段期間當中,保羅除前往西班牙之外(初代教會傳統),應也曾造訪馬其頓( 1:3)、克里特( 多1:5)等地。而提摩太後書應為保羅在羅馬第二次坐監時所寫( 提後1:17),信中暗示他之前曾停留在亞細亞附近( 提後4:13,20)。教牧書信若非保羅所寫,寫作地點便無法確定。
雖然學者對作者是誰的問題仍未達成共識,以下與提摩太後書、提多書的註釋仍根據書信內容,以保羅來稱呼這些書信的作者。
無論保羅是否為教牧書信的作者, 1:2; 提後1:2; 多1:4載明提摩太和提多分別是教牧書信的收信人。但有反對保羅為教牧書信作者的學者認為,此處是借用提摩太和提多之名代表教會領袖,所以收信人應為當時眾教會的領袖群,這樣的觀點往往認為 提後4:9-21; 多3:12-13這些具體而個人的記載,或者為杜撰,或者取材自當時所知保羅的生平。
若提摩太為本書信與提摩太後書真實的收信人,按 徒16:1,他原為路司得人,他的母親為猶太人,父親則為希臘人。提摩太這名字意為「崇敬神明」或「崇敬上帝」,提摩太有可能是保羅和巴拿巴第一次宣教旅程中,由保羅帶領信主(比較 徒14:8-20與 徒16:1),之後成為保羅傳道時的助手( 徒16:3; 19:22; 20:4-5)。保羅多次稱提摩太為同工,且與他共同具名寫信( 林後1:1; 腓1:1; 西1:1; 帖前1:1; 帖後1:1; 門1:1),提摩太也多次受保羅差遣至不同地方,處理當地教會的事務( 徒19:22; 林前4:17; 帖前3:2)。
根據教會傳統,保羅於羅馬皇帝尼祿手下殉道,尼祿於主後64年開始逼迫基督信徒,主後68年自殺身亡,因此保羅殉道的時間應為主後64-67年間,而教會傳統通常認定為主後64/65年。若保羅為教牧書信作者,則提摩太前書與提多書大約成書於主後62年至他再次入獄(主後64/65年)之間,而提摩太後書成書於保羅生命的末期(參 提後4:6)。另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113頁)。
根據書信的內容,提摩太在以弗所時收到本書信( 1:3),而他收到提摩太後書時,應也是在以弗所(參 提後1:16-18; 4:19對阿尼色弗的描述,同時 1:20; 提後2:17兩處均提到許米乃)。提多則是在克里特時收到保羅寫給他的信( 多1:5)。
教牧書信若非保羅所寫,成書時間應為保羅殉道後一至二代,約為主後一世紀後期。
若本書信為保羅的作品,保羅撰寫本書信,旨在勉勵收信人提摩太持守教牧工作的三個面向:(1)需駁斥錯謬的教導( 1:3-11; 4:1-5; 6:2後半-10);(2)要成為信徒的榜樣( 1:18-20; 4:6-16; 6:11-16);(3)應以合宜的原則和態度治理教會( 2:1-3:13; 5:1-6:2前半)。由於本書信中有許多對信徒生活的指示(如 2:8-15; 6:1-2前半,17-19),和教會管理的規範( 3:1-7,8-13; 5:3-16,17-21),本書信的作者也可能期望提摩太於教會中公開誦讀或傳閱,而非單單當做給他的私人信函。
本書信若非保羅所寫,本書信的作者以提摩太來代表年輕一代的教會領袖,藉由本書信來教導上述教牧工作的三個面向。
按新約書信,主後一世紀的教會應無明確的教制,哥林多前書暗示當地的教會領袖,包含了使徒、先知、教師,而 弗4:11則羅列了使徒、先知、傳福音的、牧師和教師等不同的角色或功能。
從主後二世紀開始,基督宗教教制的發展,則與教牧書信有一定程度的關係。 3:1-7,8-13; 多1:5-9提到的監督、長老、執事,為一種以地區領袖(監督、長老)為首,並有助手(執事)輔佐的治理模式(見 3:1-7,8-13; 多1:5-9相關註釋),從初代教父伊格那丟(Ignatius of Antioch,主後約35-約107年)的書信可知,教牧書信的治理模式,在主後二世紀初時,已開始成為當時教制的藍本,之後逐步發展出以地區主教為首(「主教」與「監督」希臘文同)的教階制度。在主後三世紀以後,這種治理模式也成為基督宗教主流的治理模式,歷時超過千年。直到改教運動之後,重洗派與改革宗才開始嘗試建立不同於主教制的制度,來治理教會。
3:1-7,8-13; 多1:5-9對於監督、長老、執事資格討論,並 2:12「不許女人講道」的教導,亦造成後世基督宗教的教階制度,將女性排除在外。然 2:11-15的教導很可能有其時空背景(見 2:11-15相關註釋),同時初代教會女性確實扮演一定程度的領袖角色,如腓立比的呂底亞( 徒16:14-15,40)、堅革哩的女執事非比( 羅16:1)、百基拉(如 徒18:26; 羅16:3)、使徒猶尼亞( 羅16:7,為女性)等,在今日探討女性在聖職中角色時,應充分考慮這些歷史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