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時代的計時方式

羅馬官方與民事的計時,以午夜為一天的開始(例如用來判定出生與死亡的日期),並將一天分為24小時,該方式為現代人所沿用。然除了法律文件外,日常生活則是以日出(約早上五時到七時之間)為一天的開始,將晝、夜各分成12小時,但地中海一帶因緯度的關係,除春分秋分外,每日白晝與夜晚小時的長短,並不相同,隨季節而變,長度可從45到75分鐘不等。

當時採用的計時工具,主要為日晷(見81頁左上圖),另輔以水鐘(見80頁圖),後者用以解決白晝時間不等長的問題,並提供陰天與晚間計時的需要。

猶太人傳統上視日落為一天的開始(如 利23:32,對照 創1:5,8,13,19,23,31),但在耶穌的時代,計時的方式則跟隨了前述的方式(對照 約11:9; 徒23:23),因此, 太20:3白晝的「第三小時」(《和》作「巳初」)大約為上午九點鐘,而 徒23:23「夜晚的第三小時」(《和》作「亥初」)大約為晚上九點鐘,然確實的時間,隨季節而定。

夜晚的計時,除用小時外,羅馬人另根據軍隊或監獄的衛哨班次,將夜晚分為四個班次,可作「入夜、上半夜、下半夜、凌晨」, 太14:25; 可6:48「四更天」(希臘文作「第四班」),應為此一用法(另, 太24:43「幾更天」,希臘文作「哪個班次」)。希臘人與猶太人則通常將夜晚分為三段,可作「入夜、半夜、凌晨」, 路12:38「二更天……三更天」(希臘文作「第二個……第三個」),則可能屬此用法,但也不排除是指羅馬系統的第二班次與第三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