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加拉太

保羅書信的寫作對象多為特定城市的教會(羅馬哥林多以弗所腓利比歌羅西帖撒羅尼迦),僅有加拉太書的寫作對象,並非城市的教會,而是一較大區域中的基督信徒, 加1:2提及保羅「寫信給加拉太的各教會」,其中「加拉太」有兩種可能的理解:

保羅寫信的對象為(1),則保羅在「加拉太人」當中傳福音的時間,可能是在第二次或第三次宣教旅程途中(分別見 徒16:6徒18:23),或未記敍於使徒行傳中。然無論確實時間為何,一般認為是在 徒15:1-29耶路撒冷會議之後。依此看法, 加2:1-14所指的即為耶路撒冷會議,而寫作加拉太書的地點,一般認定是在哥林多(對照 徒18:11)或以弗所(對照 徒19:1,8,10),成書時間則約在主後50/51年或54/55年。此觀點為「北加拉太說」(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222頁〕)。

保羅寫信的對象為(2),則收信人應為保羅第一次宣教旅程時,在彼西底旁的安提阿(《和》作「彼西底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特庇所建立的教會( 徒13:13-14:26)。依此看法, 加3:1的「加拉太人」並非指加拉太部族的人,而是指加拉太省南部其他部族的居民。保羅寫作加拉太書,有可能是在第一次宣教旅程結束之後,奉割禮的猶太基督信徒,到他所宣教的區域傳不一樣的信息所致。因此,加拉太書的寫作地點應為敍利亞安提阿(對照 徒14:26-28; 15:1-2)。由於信中未提耶路撒冷會議的決議,成書時間應為主後48年,耶路撒冷會議之前,而 加2:1-14指的是 徒11:27-30; 12:24-25耶路撒冷賑災的記敍。此觀點為「南加拉太說」(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222頁〕)。

「北加拉太說」的優點為 加2:1-14的時間點與保羅的年表大致符合,若保羅於主後31/32年歸主,加上 加1:18的三年與 加2:1的14年,為主後48/49年,即一般認定耶路撒冷會議的時間(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222頁〕)。但「北加拉太說」有下述的缺點:(1) 徒15:1-29使徒行傳保羅第三次上耶路撒冷,但 加2:1-14加拉太書保羅第二次上耶路撒冷;(2)加拉太書並未用耶路撒冷會議的決議來反駁奉割禮的猶太基督信徒,在說服的策略上是難以理解的;(3)使徒行傳對於新的宣教地點,都會詳加描述,但根據「北加拉太說」, 徒16:6徒18:23應為新的宣教地點,在此卻沒有詳細的記敍,有違使徒行傳的慣例。

「南加拉太說」的優點,即沒有「北加拉太說」上述的缺點。然「南加拉太說」卻有保羅年表的問題, 徒11:28所談的饑荒發生於主後44-46年,因此,保羅耶路撒冷賑災不會晚於主後46年,距保羅歸主僅15年左右,與 加1:18; 2:1的記敍不合(對照短文保羅生平年表〔222頁〕〉)。但若以耶穌「過三天」復活的方式來理解 加1:18; 2:1,則此處的三年與14年可理解為「第三年」與「第十四年」,總和則為15-17年之間,因此不見得有年表的問題。也有學者認為 加2:1「過了十四年」是從保羅歸主算起,如此也不會有年表的問題。「南加拉太說」的另一個問題,是 徒13:13-14:26並未提到 加4:13-14保羅身體有疾病一事,然這個差異並非真正的矛盾,不足以構成反對的理由。

兩者相較,「南加拉太說」在解釋上的困難少於「北加拉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