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
古近東的社群與社群之間,常以約來規範彼此的關係,這發展成古近東國際政治的習慣,也反映在舊約的記敍裏面。在舊約中,約的關係可以發生在人與人之間,也可以在人與上帝之間。在這兩種關係中,人均可以是一部族或一國家的代表。
人與人之間的約,其本質是一種嚴肅、具規範性的協定。當立約雙方的地位平等時,雙方可就約的內容進行協商;當地位不平等時(如宗主國與藩屬國的關係),約的內容則是由上位者來決定,這類的約,通常稱之為「宗主條約」。
約並非僅是事務性的承諾,更是要建立一種如親族般的關係,立約的雙方也常以父子、兄弟互稱。約的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兩個要素:(1)約的內容,為雙方同意的事項(如 創26:29; 31:50,52);(2)立約的儀式,在其中雙方各奉自己神明之名起誓(如 創26:31; 31:48-53)。
因着雙方地位的差異,上帝與人所立的約比較像是上述的宗主條約,但仔細檢視舊約,我們發現所有上帝的約都是以人的利益為關注重點,不像世俗的宗主條約,基本上是以上位者的好處為考量。
因為約的重點是關係的確立,而非特定事務的交辦,因此,約的效期通常是長期的,只有在一方死亡或違約的情況下,其效力才會改變。當一方違約時,這關係就面臨極大的挑戰。舉例而言,藩屬國常會因為希望脫離政治的轄制,或是不堪經濟上的重擔,而背叛宗主國。宗主國除了因內亂外患無力處理的情形外,通常是大軍進逼、嚴懲小國。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原來約的關係都已破壞,雙方的關係需在新的情勢之下重新界定。然而,上帝與人的關係卻不是如此,在以色列背約的情形下,上帝差遣先知為約的緣故來對以色列興訟,期望喚起他的子民回頭。
在國與國立約的過程中,常有使者居間交涉,使立約的雙方就約的內容達成共識,以建立約的關係,這些使者被稱為約的中保。
摩西在西奈之約中所扮演的角色,與上述使者相似。他將上帝所要立之約的內容傳達給以色列眾民( 出19:2-7),又將百姓的回覆帶給上帝( 出19:8)。
原來在古近東的國際關係中,當一國違背了所立的約,另一國應差遣使者做約的中保,要求違約國履約,不過,大部分的情形下,各國所考量的都是如何制敵機先,差遣的都是軍隊,而非中保。
舊約的上帝卻非如此。當以色列離棄上帝,轉去敬拜偶像,或是假借權勢,欺壓貧寒,違背與上帝所立的約,上帝常常是差遣先知,再三警告以色列,要改正作為,回到上帝面前(如 結33:11)。
古近東國與國之間的約有一定的格式,舊約中的約也沿襲這個傳統。約主要的內容包括:(1)立約雙方的身分;(2)宗主國對藩屬國所施的恩惠,做為約的前言;(3)約的規範,主要是藩屬國當盡的義務;(4)守約時可承受的祝福,以及違約後會帶來的咒詛。雙方所同意的協定,一般會用文字形式記載。約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分持,這些文件通常放置於兩國各自所敬拜神明的神廟中,讓神明見證。
以西奈之約( 出20:1-23:33)為例,「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表明了立約雙方的身分,一方是上帝,另一方是從埃及被領出來的奴隸( 出20:2)。約的前言,即上帝的恩惠,是使他們得自由,不再為奴( 出20:2)。十條誡命( 出20:3-17)與上帝要摩西在百姓面前立的典章( 出21:2-23:19)則是約的規範,遵守這些規範便是以色列當盡的義務。守約時可得的祝福,詳載於 出23:22-31。違約的咒詛,則記於 出23:32-33。
除了約書之外,約還需要透過具體的儀式來確立。除了口頭的起誓之外(如 創21:24),有時會有較隆重的儀式伴隨。有些儀式要強調的是約中彼此恩待、互惠的關係,如婚約締結時,雙方的親友共同參與的婚宴,是要慶祝這個關係的建立。另有些儀式要強調的是違約的咒詛或刑罰,如將牲畜劈開兩半,立約的雙方從中間走過,表明若毀約時,將遭遇如這些牲畜一般的命運(如 創15:9-18; 耶34:18-19)。
證明約的效力主要依賴約書和約的見證。若無文字形式的約書,在遠古的社會,往往會以約的記號來代替。舊約中,著名的記號有挪亞之約中的虹( 創9:9-17),以及亞伯拉罕之約中的割禮( 創17:9-11)。
立約時,通常會有見證者,做為日後約效力的證明,見證者的身分地位若崇高,當然更為理想,如以色列人在城門口立約和交易時,經常請長老們做為見證人(如 得4:9)。若沒有合適的見證人時,也可以其它的方式代替,當雅各與拉班立約時,是以石堆、石柱為證據( 創31:44-54)。此外,以色列人與上帝立約時,天和地都是立約時的見證,即使世易時移,天地仍存,因此先知常呼喚天地來見證以色列違約的事實(如 申30:19; 31:28; 彌1:2)。
在約的關係建立之後,立約的雙方每隔一段時間會各自公開誦讀約書(如 申31:10-11),以確保相關人等確知約的權利與義務。有時,雙方會見面共同舉行正式的儀式,再一次肯定約所規範的關係(如 書24:26)。
約既是要建立如親族般的關係,親屬間的稱謂和用語自然是屢見不鮮。平等的兩國以兄弟互稱,宗主和藩屬之間則以父子論,「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 撒下7:14)即為一例。
在談到約時,有一常見的用語hesed,《和》常譯作「慈愛」或「恩典」。該詞語所指的,是約的關係中所期望的長期不變承諾與善意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