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權威與詮釋(九)
本文承接第二十五期內文「默示、權威與詮釋(八)」

彭國瑋 作
邱其玉 譯

編按:本文為作者於2003年華神「詮釋學與神學研討會」所發表的學術文章。當代系統神學對聖經權威的論述,並未充分考慮聖經形成之複雜歷史現象,以致產生之神學建構與現今已知的聖經形成史有相扞格之處。有鑑於此,本文始於對聖經形成複雜歷史現象的綜覽,從而提出合乎歷史現象之聖經權威教義的神學建構,並討論該神學建構對於教會生活的意義。原刊載於《獨者》2003年冬季號第4期,感謝《獨者》同意轉載。


7. 「信仰團體角度的進路」的詮釋學意涵
  上述這種聖經權建構的進路,有以下幾方面有關聖經詮釋意涵:

7.1 耶穌基督為詮釋核心
首先,既然對信仰團體而言,聖經經卷的核心與焦點是拿撒勒人耶穌這個歷史人物,以及他的出生、教導、釘十架並復活之歷史,所以信仰團體之聖經詮釋,應當以宣告耶穌基督為萬有之主,並萬有之救贖主為主要特徵。這不是說,聖經不可以文學的方式、心理學的方式、意識型態的方式、政治學的方式、或者其它任何一種可能的方式加以解讀。聖經是一組文本的文集,也因此按照我們閱讀其它文本──無論是神聖的或世俗的──的方式來閱讀聖經,是完全合法的。信仰團體外的解讀,不必然遜於由信仰團體內部產生之解讀。事實上,在基督教歷史中曾有多次基督徒從教外人士學習聖經解讀的情況,宗教改革家們在改教時期採取人文主義者的詮釋方式便是一例。然而,使基督徒之聖經詮釋獨特的,應當是他們確信聖經整體、包括新舊約,都是對耶穌基督是主的見證。這種確信才是基督徒「圈內式」(emic)的解讀策略,因此異於非基督徒之「圈外式」(etic)的解讀策略。
然而,宣告耶穌基督是基督教聖經解讀之詮釋核心,不是說只要我們能從經文中「讀出」基督,則任何一種寓意法或時代錯置的解讀,就都是合法的。就詮釋原理與方法而言,基督徒詮釋聖經經文的方式,應當與人們詮釋其它文本的方式完全相同。這兩種詮釋的差異,基本上應當是觀點與關切議題的不同,絕非是原理或方法的不同。事實上,只有在基督徒與信仰團體外共享同一詮釋學原理與方法時,真正的對話與有意義的宣信,才可能存在。
對基督徒團體生活來說,宣稱耶穌基督是基督教聖經解讀之詮釋核心,也意味著任何偏離於此焦點,或者與此焦點違背之解讀,都不能視為是純正的基督教聖經解讀。將此焦點作為基督教聖經解讀之試金石,信仰團體即可保護自己免於所有新奇、怪異或偏差的聖經解讀。

7.2 權威要求行動上的順服
其次,若臣服於聖經權威是信仰團體的標記,則對聖經權威的探討就不可只限於理論層次或理性層次,而不跨入實踐層次。所以,基督教聖經詮釋的終極目標就不僅只是對聖經經文的恰當理解,而也同時是在信仰團體所面對之處境與挑戰的光照啟發下,對聖經經文之恰當回應與行動。權威要求行動上的順服,而不只是言詞上的同意而已。

7.3 傳統在聖經詮釋上的重要性
第三,此處所提出的進路,也暗示著在基督教聖經詮釋中,傳統的重要性。既然聖經是在一個或多個信仰團體的處境下形成,且透過信仰團體傳遞給我們,那麼在解讀聖經時就不可忽略信仰團體之傳統。這不是說改革宗就得以嚴格的加爾文傳統解經,而信義宗就得以嚴格的路德傳統解經。關鍵在於經文的意義並非只由經文本身決定,其意義也因其經文處境和文本互涉(intertextuality)而更澄清或更豐富。經文的文本性(textuality)並非本身自足的。如果聖經的內容,是集中在聖經經文世界外的一個歷史人物與其歷史時空,我們在聆聽聖經信息時,就需要以某種方式聆聽傳統,或者說藉由聖經所傳遞給我們的傳統來聆聽,即便這樣的聆聽,有可能是以一種批判的方式進行。

7.4 不同的正典、不同的經驗傳承
最後,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自從有基督教以來,就不曾存在過一個被所有信仰團體共同接受的正典,這個現象提醒我們,一方面要尊重其它信仰團體與我們的差異性與多元性,另一方面也從自己的傳統(以一種獨特的正典與經文類型呈現)來學習聖經。如果我們相信聖靈隨己意分給各人恩賜,聖靈也同樣隨己意對待個別的信仰團體(林前12:11),那麼我們應該就能欣然接受,聖靈是依照不同信仰團體所面對的不同挑戰,而以略微不同的方式,及略微不同的正典與經文,來引導個別的信仰團體。因此,不同信仰團體擁有略微不同的正典與經文的事實,應該就不是爭論的重點。相反地,這應被視為讓所有信仰團體去重視聖靈引導之豐富性的機會,我們在其中能同時經驗到聖靈引導的同一性與多樣性,在各種多樣性當中依然存在同一性,這同一性就是對耶穌基督是主的認信。不同信仰團體間若能越多相互對話,我們就越能經歷到上帝的豐盛,因而聖靈也越能夠以我們重視且珍惜的多樣化方式來引導我們所屬的信仰團體。多樣性意味著更多機會:是心靈得以更拓展的機會,也是自我理解得以更新變化的機會。 [全文刊載完畢]

補記:本論文原以英文書寫,於2003年4月28日,在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詮釋學與神學」學術研究討論會上宣讀;中文譯稿經作者修訂,並同意刊登。


【本文作者為英國雪菲爾大學哲學博士(聖經研究),現任美國聖經公會聖經翻譯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