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權威與詮釋(五)
本文承接本刊第二十一期內文「默示、權威與詮釋(四)」
彭國瑋 作
邱其玉 譯
編按:本文為作者於2003年華神「詮釋學與神學研討會」所發表的學術文章。當代系統神學對聖經權威的論述,並未充分考慮聖經形成之複雜歷史現象,以致產生之神學建構與現今已知的聖經形成史有相扞格之處。有鑑於此,本文始於對聖經形成複雜歷史現象的綜覽,從而提出合乎歷史現象之聖經權威教義的神學建構,並討論該神學建構對於教會生活的意義。原刊載於《獨者》2003年冬季號第4期,感謝《獨者》同意轉載。
3.7 一些觀察
從上述的綜覽,我們可以有以下的一些觀察:
首先,我們今天所擁有的聖經經文正典的形式,實際上是一段很長時間收集與編輯的成果,而事實上這個形成的過程,是在一個信仰團體或數個信仰團體的處境之下發生的。因此,聖經正典的權威性,不可只從「作者角度進路」來理解。上述的綜覽顯示,在希臘化時期,數個不同信仰群體的信念、處境與所關切的議題,都在正典形成的過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同時,也許就是因為早期基督徒對《希伯來文聖經》採取了「開放正典」(open
canon)的想法,才能將新約經卷加入聖經的正典,並認為新約經卷與《希伯來文聖經》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權威。而關於〈啟示錄〉與〈希伯來書〉正典地位的爭辯,也顯示出信仰團體的處境與經驗,確實影響到正典的形成。因此,我們可以很恰當地這樣說,收集與編輯的過程應被理解為信仰團體體對聖經正典形成的主動參與。信仰團體是聖經經卷的接受者與讀者,但同時也是正典被確立的場所。
第二,信仰團體主動參與於正典的形成,並不是指信仰團體單單依照自己的信念、需要以及所關切的議題,完全地掌控了聖經的形成。正典性或多或少仍有其獨立於信仰團體處境的判準。正如上述的綜覽所顯示,儘管在希臘化時期猶太教諸多正典有其差異的地方,但所有的宗教社群仍然一致地認同「律法書」的權威,大多數也認同「先知書」的權威,並且無人認為當時代的著作具有任何的權威性。因此,Barrera正確地觀察到,舊約正典的形成過程,是由「權威性」以及「遠古性」的判準所引導;並且只有那些能夠被證明源於摩西或先知的書卷,也就是那些能回溯到連貫的先知傳承終止前的經卷,才被賦予了神聖的特性
。至於新約的正典,其形成也不僅僅是受到偶發的歷史因素所決定而已。如同Gamble所觀察,教會也從事對自身文學與神學遺產的反省與評價,同時,為了彰顯某些特定文獻的特殊權威性,教會也訴諸於某些特定的準則
。在這些準則中,我們可以發現有「使徒性」、「大公性」、「正統性」以及「傳統的使用」
。雖然這些準則的使用並非嚴格而一致,但這些準則的存在指出,從耶穌的教導與他的十架和復活所開始的傳統,是新約正典形成極其重要而具決定性的因素。
第三,聖經正典的「關閉」也許不能神學式的理解,看作收集具有神聖來源、受上帝默示之經卷過程的結束。這不僅僅是因為「默示」不是正典性的主要判準,如同之前所述
。這也是因為,一方面,從來沒有一個正典清單是受到所有信仰團體普遍的承認,而另一方面,在新舊約正典確立之後,特別是在宗教改革時期,特定經卷的正典地位依然持續被討論,而其結果是,這些經卷被某些信仰團體排除在正典之外
。因此,更適切的方式,是將聖經正典的「關閉」理解為聖經正典進入了穩定的狀態,或者更正確地說,是在某特定信仰團體中聖經正典進入了穩定的狀態,因為真實的情況是不同信仰團體有略微不同的聖經正典。因此,維護聖經正典的穩定,並防止經文增補與修改的,不是正典的默示本質,而是信仰團體的傳統。所以,要處理正典議題時,首先應澄清所處理的究竟的「誰的正典」,這才是最具關鍵性的出發點。
第四,受限於舊約文獻的經文證據,以及在西元第一世紀末希伯來文標準經文確立前的不穩定性與流動性,舊約文獻原始經文的重構,也許是不可能達成的。經文校勘所能完成的也許只是一個或多個經文原型。因此,聖經翻譯所根據基礎經文的選擇,基本上只是在數個經文傳統之間作選擇。這意味著,就基礎經文而言,舊約聖經的權威,與傳統以及傳承此傳統的信仰團體之間的關連,要遠大於與經文「作者角度進路」的關連。因此,訴諸特定受默示之作者的聖經權威教義建構,大概不太有意義,因為這種教義建構既無法證真亦不能證偽。然而,所謂在傳統之間作選擇,並不是如Muller想要倡議的,是在「馬索拉經文」的拉比傳統,和《七十士譯本》的基督教傳統之間作選擇,那麼單純
。俄利根之所以試著要比較希伯來文經文與希臘文譯本間的差異,以及耶柔米之所以將希伯來文經文作為他的《拉丁武加大譯本》的基礎經文,是因為早期基督徒,或至少是部分的早期基督徒,都非常清楚地意識到基督教的猶太教根源,並同時企圖要跨越兩者之間的鴻溝。因此,任何對聖經翻譯之基礎經文的解決,都應當同時考慮到,在經文流動期間基督徒與猶太教,確實使用了不同的基礎經文,以及其後歷史上的某些基督徒,尤其是在西方的基督徒,他們確實嘗試調和這兩者的事實。既然舊約經文的選擇主要是在傳統之間的選擇,同時,鑑於其後一些信仰團體的經文傳統,也都能夠回溯到他們稍早時期所決定的經文選擇,聖經翻譯也需尊重並考慮到其設定讀者所屬之信仰團體的傳統。
第五,新約文獻原始經文的重構,相較於舊約的經文現象,是較為可能的,因為有大量的抄本證據,而且其中有些是相當早期的。因此,判斷哪一種新約文獻的經文型態最接近原始經文,也是可能的。雖然這並非聖經翻譯時,傾向採用較接近原始經文的經文型態的唯一理由。一個可能是更重要的理由,在於新約文獻不同於舊約,所有的新約文獻之所以成書,是與某個特定的歷史人物,與某個特定的歷史時空有關,既然如此,為了要有對這個人物與其時代的可靠資訊,必需重建這些新約文獻的原始面貌,方能使我們有對這個人物及其時代的直接證據。後期歷史所建立的經文傳統並非不重要,然而這些傳統的重要性不應超越對原始經文之重構,因為正是透過對原始經文之重構,才能更完整地重建這個特定歷史人物及其特定歷史背景的面貌。
(未完待續)
【本文作者為英國雪菲爾大學哲學博士(聖經研究),現任聯合聖經公會亞太區聖經翻譯顧問。】